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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章

,指的是,在本案当中。” “我方当事人原本向大发超市提出了食物过期,造成了儿童食物中毒。” “并且在大发超市门外,对购买顾客进行宣扬。” “大发超市指责我方当事人肖平军所说的是谣言,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的公开道歉。” “从事实来看,肖平军所说的并不是谣言。” “但是大发超市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指责,侵害的是我方当事人的信誉权。” “从法律上规定,我方当事人具有信誉权,如果被侵害是有权利可以向侵害者,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的。” “而不是被告方大发超市所陈述的,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我想被告方委托律师是理解错我方的意思了。” 关于信誉权和公开道歉的问题,这一点苏白早就考虑好了。 公开道歉只需要对于肖平军进行道歉就好。 因为针对消平军的发言进行道歉和针对这件事情进行道歉都是一样的效果。 并且,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的确对。 如果是单纯依照着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儿童进行中毒。 从法律的意义上不能够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道歉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和反驳,李树林微微皱皱眉。 如果从苏白的陈述上来讲,这个公开道歉也有所依据…… 说实话…… 不管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上。 一般某些确定性的事实,这一点是不太好反驳。 但是李树林依旧在为王海争取相关的利益。 “大发超市对于肖平军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是为了维护其所在的商誉问题。” “从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侵害肖平军的目的。” “并且没有做出故意性和散播性的谣言。” “对此,我方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侵犯他人信誉问题,应当视其情节严重,进行判定。” “我方愿意在私下对肖平军先生进行相关的道歉。” “但是公开道歉这个问题上……我方申请驳回。” 苏白听完被告方委托律师的发言,怎么说呢…… 这个案子的难点不在于对大发超市的控诉上。 因为这案子无论从哪一点来讲,大发超市都存在着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 申请驳回。 那也得法院同意不是? 苏白没有再继续反驳,因为刚才他已经陈述的很清楚了。 接下来就需要看审判长的判定了。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对于针对大发超市这一相关判定也早就有了相关的定论。 大发超市这边主要是不愿意进行公开道歉。 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发超市这边,是涉及到了相关的问题。 所以…… 彭光亮在这一方面是倾向于原告方,也就是苏白一方的。 对于以上辩诉,彭光亮开口道: “被告方大发超市委托律师,承不承认原告提出来的大发超市对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反驳?” “并且向其他人传播了肖平军所描述的真实情况是谣言的事实?” 李树林:“我方承认有这种情况。” “那么基于以上,现在对被告方是否进行公开道歉这一方进行判定。” “合议庭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对于原告方当事人肖平军的个人信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现在判决,大发超市需要对肖平军所造成的信誉损失,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被告方有没有什么异议?” 李树林还想说些什么,但是却遭到了苏白的打断: “被告方如果有什么异议,请用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进行陈述。” “如果从其他方面,比如说是大发超市的商业信誉和相关损失,这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的冲突。” “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查是由大发超市应当负责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应当由超市本身自行承担。” 李树林看着苏白微微皱眉,这不是故意在向审判长传递信息吗? “审判长,原告方委托律师当庭打断我方陈述!” “严重影响了我方辩诉思路。” “我方申请能够让原告方委托律师保持安静,不得继续打断我方相关陈述。” 对于李树林提出来的要求,彭光亮坐在审判台席位上敲响法锤。 “现在对原告委托律师进行一次提醒,不得打断庭审流程。” 紧接着,彭光亮扭过头向李树林询问: “按照刚才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得提起与法律和事实依据无关的情况。” “被告方大发超市还有没有什么其他想要进行陈述的?” 李树林:…… 刚才他本来是想按照大发超市的经营情况和现实情况问题来陈述的。 可是…… 现在审判长用苏白刚才的提醒来对他进行询问,还有什么异议…… 从事实和证据上来讲,肯定没有任何异议了! 还能有什么其他异议? 李树林开口:“我方没有什么其他异议。” “既然被告方大发超市没有什么其他异议,现有判定成立。” “继续下一个问题进行答辩吧。” 在审判长说话期间,王海的表情上有一丝的不悦。 一旁的李树林见状,低声开口:“王总……” “这种公开道歉,法院虽然进行判定了。” “但是,在实施方面,咱们有很多种方法来进行逃避。” “实际上不会对大发超市有任何负面的舆论影响。” “再有先前我已经向王总你陈述过相关情况了。” “这个是咱们在先前已经说好的,后续关于公开道歉的事情,我会规避相关的法律,减少大发超市,由于公开道歉引起的损失。” 听到李树林这话,王海的表情才缓和了下来,轻轻点了点头。 而另一边。 庭审仍然在继续。 只不过接下来的庭审,相对来说很困难。 让彭光亮这个审判长也觉得有一些棘手。 怎么说呢…… 关于大发超市的相关判定,因为原告方掌握着确凿的事实证据,判定没有任何问题。 可是剩余几个被告……如果判定其懈怠不作为。 那么引起的问题是非常巨大的。 作为审判长,他必须要考虑清楚相关的因素以及其他情况。 沉思了将近一分钟,彭光亮才缓缓开口: “现在请被告方卫生,食品监督,工商以及南区行政管理部门。”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上诉请求进行相关的陈述。” 在彭光亮陈述完毕后,紧接着让食品监察和工商管理先进行相关的陈述。 这两个被告方,作为对大发超市直接的管理部门。 说实话…… 处于一个完全无所谓的状态,但是作为行政部门。 在庭审上也必须要拿出相关的态度。 这一次四个行政部门,也都请了相关的律师。 工商部门的律师,首先进行了相关的发言。 “审判长。”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了这一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在原告方进行投诉的时候,我方就给予了相应的回应。” “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的答复。” “并且我们也给予了相关的答复,而且对于大商超市的经理进行了相关的约谈。” “这就是我们暂时性的处理办法。” “原告方控告我方有不作为的行为,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有没有懈怠?” “难道约谈不是相关的行为和作为吗?” “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我方的诉讼请求完全属于一种自己在主观上认为的不作为行为。” “而不是实际的真实情况。”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要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 在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完毕后,审判长看向了苏白: “原告有没有什么想要进行陈述的?” “有的审判长。”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观点。” “被告方认为约谈大超超市经理和负责人就已经是作为行为。” “那为什么实际的情况没有得到任何的解决和进展?” “按照工商管理法,食品监督法以及卫生相关管理法。” “在得到投诉后,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相关事项进行进展调查。” “并作出相关处罚处理。” “可是这个案子,出现了那么大的事故,食物中毒并不是一件小事情。” “而且还涉及到的是幼儿。” “不应该更引起关注和重视吗?” “只是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这符合相关的管理法规定吗?” “就从工商管理方面进行出发,按照工商管理法。” “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在肖平军提交完相关的投诉后,为什么没有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相关的处理?” “销售过期的食品是事实吗?” “消费者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诉求吗?” “是的!” “可是只约咱们负责人,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赔偿呢?” “这难道不是一种懈怠的情况吗?” “还是说相关人员认为肖平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追求自己的法律权益,这件事情不对?” “或者说,压根没有将这件事情当回事?” “处不处理的权利在于相关人员,可是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这一点总有吧?” “被告方为什么不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规去处理,能给出解释吗?” “再有。” “我想请问最关键的一点,刚才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已经约谈了大发超市的经理和相关负责人。” “那么!” “有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约谈?” “是在什么时间点进行的约谈?” “被告方委托律师能不能够拿出相关性的证据。” 对于约谈这件事情,说实话,苏白不太相信。 如果真的进行约谈了,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没有处罚,只是约谈,属于什么情况? 很有可能只是属于嘴上说说的情况! 而这时候,其委托律师真的从庭审上拿出来了相关证据。 只是…… 苏白在看到证据后愣了一下。 ??? 在反复查看证据后,确认了。 这TM是伪造证据?! 不是,这场庭审不至于吧? 第332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 关于是不是伪造证据这件事情,需要通过物证处进行相关的认证。 但是! 为什么苏白能够通过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一眼就能认出来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因为根据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 工商管理约见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王海的时间点是在肖平军投诉当月的15日上午十点左右。 记录上也清晰的写着时间地点。 可是……根据肖平军的描述,那个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军去维权的时间点。 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总经理王海,一整个上午都在大发超市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根本没有时间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 或者说,后期随便填了个时间进行补充的? 目的就是为了不被追责? 对于时间,苏白还想要再确认一下,扭过头询问了肖平军: “你在大发超市门口维权的时间是不是在当月15日?” 肖平军点头:“苏律师,这一点我可以确认。” “就是在那个月15号。” “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大发超市还报警了。” “只不过我当时在大发超市门口举牌子,没有扰乱秩序。” “只是被口头警告,执法者也没有进行太多的阻拦。” “然后大发超市的经理,还有王海亲自出来辟谣,一整个上午都在。” 确认了这件事情,苏白看向审判长:“审判长。” “我方对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 这个时候工商管理律师余言开口: “关于约谈笔录的真实性,我方可以进行相关的鉴定。” “对于笔录所记录的真实性,这一点不会存在任何的问题。” “不会有任何问题?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笔录所记录的是具有真实性,可是时间呢?” 苏白开口反驳。 “当月15日上午,我方当事人肖平军在大发超市门口进行维权。” “超市总经理王海和超市负责经理,整个上午都在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是15日上午十点接受的约谈。” “现在被告方告诉我方笔录所记录的都是真实的,笔录的内容的确是真实的,可是为什么在时间点上对不上?” “时间点上对不上,属不属于伪造的证据,这一点,不需要我再去陈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实证据,不会存在时间对不上的问题。” “再有。” “现在被告方大发超市的总经理负责人王海就在现场。” “审判长可以当庭询问王海在当时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进行约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当事人,当庭如果有虚假的供词供言,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会被判刑。”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这种突发性,被告提交了伪造证据,并且被原告当场抓住的场景。 说实话…… 彭光亮作为审判长审理过的案件不少。 伪造证据的见过,但是伪造证据被当庭指出来,且是有理有据的指出来的。 那就很少见了。 对于相关部门的约谈具体情况,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据双方的答辩,彭光亮也能听明白。 这意思就是说,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约见。 但是为了消除影响和免于被控告不作为的情况。 在事后补了一个约谈说明,日期填写错了,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还是说……存在着其他情况? 彭光亮看向王海开口: “王海,对于原告人提出的当月15日上午,你在处理投诉的事情。” “并没有时间进行约见,这件事情你还有相关的印象吗?”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这个让他怎么回答? 他虽然知道回答约见了,对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刚才苏白进行了提醒,在庭审上陈述不符合事实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的! 当天他的确是没有约见,这后续的事情也是在后面进行补录的。 因为当时已经涉及到了案件开庭…… 再有一点是,如果按照当时的时间,已经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对此,工商管理那边说,到时候安排一个在规定期限内的时间就好了。 反正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如果不将约谈的时间说出去,谁也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进行约谈的。 就算是伪证,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伪证。 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证据在日期上填了当月的15号! 那天有那么多人看着呢,他怎么说? 所以对于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进行含糊的回答: “审判长,这件事情我记得不是太清楚了。” ……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响法锤。 对于伪造这件事情,说实话,还是需要依照相关的证明,来确定证据是否属实。 既然在这场庭审上,关于这些证据,有疑问。 又不能当庭确认证据的真假。 因为双方的答辩,都不能够确认真实。 说白了——双方各执一词,完全不能够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过物证局和法庭鉴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上确认。 没有法律上的确认,那么,审判长也不会对于证据,进行采纳。 至于是否伪证,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与本次庭审的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响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有疑问。” “且暂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确定真伪。” “在本庭中,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 “并且,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庭审的后续,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法槌敲响,彭光亮对于余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了不予采纳。 对于这一情况,余言没有再继续发言,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第333章 各方抗议,庭审直接炸了 对于本次庭审而言。 难点一直都不是,在法庭上,如何进行辩诉,或者说在本次庭审上如何进行判定。 因为从事实认证的角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言。 被告方工商,卫生,食品,复议部门有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作为的规定是,不处理和拖延处理,以及不给予回应。 这都是相关法律赋予不作为的规定解释。 被告方这四个相关部门,肯定有不作为的情况。 通过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其他的先不说。 被告方相关部门,已经涉及到了没有按照投诉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和针对复议事实进行跟进处理。 先从第一个工商来讲,显然有这种行为。 从余言的答辩中就能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余言的答辩,很空洞,基本上没有什么要讲的内容。 只是一句,有行动,但是实际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陈述出来。 说白了,就是行为没有依照着法律去进行答辩。 这种答辩没有太多的说服力。 为什么余言陈述不出来其他的情况? 因为他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可以支撑其进行答辩。 所以只能从这一点进行陈述。 这一点想必余言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 …… 面对苏白开口申请判定。 彭光亮微微皱了皱眉,看了一眼身旁的两名审判员。 紧接着开口:“关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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